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院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通知,以便充分准备。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征求指导意见。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院党委有关要求,结合我院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支部党员大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所提意见“原汁原味”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反馈。
(四)根据会议主题和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有关文件。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天。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五)领导干部要根据会议主题和所提意见以及上级所点问题,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着重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思想根源。
(六)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党性分析材料的问题,可以另写专题材料,交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党委组织部。
(七)组织科提前两周向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包括会议主题、会议形式、时间安排、征求意见范围和内容、学习安排及内容、反馈意见、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及谈心情况。经党委审查批准后,再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要向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请假。一个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请假者不得超过一人,而且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请假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应由本单位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党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时,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情况进行小结,其内容一般包括:主要问题是否找准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如何;总结的经验教训是否切合实际;改进措施是否有力;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十五日内,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纪录。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会召开时间、地点、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及名单、列席人员名单、缺席人员姓名及理由、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干部职工对民主生活会满意度测评情况等。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机关通报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将资料立卷归档。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议的原始记录、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征求群众意见资料、整改方案、满意度测评情况、党性分析材料及发言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为主。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质量评估划分为“好、一般、差”三个档次。即:严格按照民主生活会的步骤方法,做好民主生活会各个环节的工作,能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问题效果比较突出的为“好”;没有按规定坚持民主生活会的请示报告制度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召开的,征求意见范围不到部门单位干部群众50%的,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80%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能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相互批评的,会上没有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或制定整改措施,且会后无法落实的为“一般”;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存在严重问题,民主生活会上没有涉及或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的,主要领导不能认真组织班子成员围绕议题发言且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会或座谈会的,党内外群众对民主生活会不满意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为“差”。
第二十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的工作责任制考核情况,对生活会情况做出综合评估,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重新修订后,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